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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
2013-04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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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维护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共同利益,保护行业会员之间互惠互利、共同发展,规范会员生产、经营行为,增强行业凝聚力,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,特制定本公约。

第二条  本公约是协会行业自律性公约,是协会行业文明服务、公平竞争、规范行为、自我约束的准则。

第三条  协会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: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。

第四条  本公约所称行业会员,是指注册成为协会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。

第二章  自律条款

第五条  会员应当严以律己,自觉约束个人或企业行为,注意小节,不得损害协会的整体利益及社会声誉,自觉遵守如下规定:

(一)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制度;

(二)协会章程、会员自律公约和协会其它的规章制度。

)自觉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,积极开展项目合作和技术创新,提升纤维素行业整体竞争力;

)讲究信誉,遵循自愿、平等、守法、公平、诚信的原则,努力提升协会的社会形象;

)团结协作,互惠互利,共同发展,不搞拉帮结派等有损于协会团结和纤维素行业发展的行为;

)主动制止违反法律、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行为,并避免协会和行业遭受重大利益损失;

)会员特别是领导层,必须时刻注意个人形象,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、损害协会的声誉;

)远离“黄、赌、毒”,自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

  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,为行业服务,为社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强化行业自律,依靠科学进步,促进行业发展

  协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上个人可充分发表意见,一旦决议经表决后生效,个人不同意见可保留,但必须执行决议。

第三章  公约的执行与监督

  协会将定期就本公约的执行情况向会员进行核查和监督,对执行公约成绩突出的会员企业给予表彰,并定期通报公约执行情况。

  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,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提醒或质询,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:(一)书面批评;(二)协会内警告或通报批评;(三)劝其退会;(四)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的,经理事会审议后予以罢免会员资格。

第十条  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,符合下列条件的,协会可对其予以适当的表彰:

(一)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;

(二)进行新产品、新材料的研发或管理创新,贡献突出者;

(三)诚信守法,市场信誉卓著者;

(四)热心协会建设,对协会发展提出重大意见、建议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;

(五)其他成绩突出者。

第四章  附则

第十  本公约由中国纤维素行业协会负责解释

第十  本公约如与国家法律、法规有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。

第十  本公约经2012年12月26协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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